关于做好江苏省教师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省专项研究高级研修计划”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4-25  作者:   浏览次数: 204
 

教字[2017]69

各相关学院(部):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基础教育教师出国和引智培训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625号)相关要求,将选派优秀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出国研修,现将具体推荐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教师教育领域有一定研究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711日以后出生)。

(一)中小学教师培养政策研修班

我校师范类专业负责人,推荐名额为1。培训国家为英国,培训天数15天。

(二)课程论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

我校中学课程论(教材教法)骨干教师,推荐名额为1。培训国家为加拿大,培训天数为3个月。推荐教师英语水平需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1.参加英语(PETS5)并达到合格标准: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英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

3.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英语培训并获高级班结业证书。

4.参加雅思、托福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95分。

二、培训费用

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地方财政、学校和参训教师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按照20%资助进修经费,参训个人承担培训经费总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参训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国内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培训要求

1.各相关学院(部)应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因事定人”的原则选派参训教师,提高培训的实效。培训结束后,省教师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将组织培训学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推广培训成果,扩大培训成效。每名参训人员回国后均需向省教师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提交一份培训总结。

2.根据因公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所有参训教师须经因公审批,持因公护照出境。参训教师须满《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近三年参加过出国培训的人员不予选派。

请相关学院(部)于2017426日前将《2017年省专项研究高级研修计划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及相关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反馈给教务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凌云楼508)。

联系人:杨真,联系电话:65112642,邮箱:yangzhen@wnsrgroup.net

特此通知。

 

教务部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人事处
2017-04-21 14: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