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
时间: 2017-09-23  作者:   浏览次数: 273
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

苏大教 [2009] 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对我校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从而不断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学院(部)成立教学督导组。
第二章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学校教学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挂靠教务处,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督导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分成若干组,每组设组长1人。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评估科,具体负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支持保障事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经教务处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后由学校发文聘任,督导委员可以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须经学校同意,同时递补新的成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在职或退休教师中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 具备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悉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和法规,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与规章制度;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各环节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督查、评估、监控与指导;检查各学院(部)及教师学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教学政策文件、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校本科教学体系中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促进本科教学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推进学校领导、教务处、学院(部)、教师、学生在本科教学方面的交流沟通;积极建言献策,为不断改进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有益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核后予以执行,每学期末须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定期举行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活动记录交督导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成员须遵循学校工作部署和程序,依照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持证督导,科学规范的开展督导工作;要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安排,可通过单独组织、参与组织、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常规或专项教学评估、教学检查和教学问题调查研究等各项活动,掌握本科教学动态,履行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履行工作职责,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 深入本科教学一线,全面听取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情况,提出指导建议,并做好听课记录,原则上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2次;
2. 开或参与各类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会,随访或专访个别师生员工,详细了解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建议;
3. 通过实地检查与书面档案材料检查等方式,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注册与排选课、教学运行与秩序、教材、教师备课、教研活动资料、考试、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本科教学各环节各方面情况,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4. 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调查研究,收集积累教学工作情况资料,系统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供学校领导决策教学工作时参考,不定期为《教学信息》 撰写稿件;
5. 做好校际教学督导交流活动;
6. 完成学校委派的其他督导相关工作。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教学督导委员会各项开支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学校重视督导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督导工作的实施,通过组织督导委员参加学习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和履行督导职责的能力。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及广大教师学生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委员会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第十六条 凡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学督导人员,或无理拒绝、阻挠教学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各学院(部)可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学院(部)的督导组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