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
时间: 2017-09-23  作者:   浏览次数: 228
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

 苏大教〔2012〕121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表彰长期在第一线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师,现就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对象
在教学一线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的在岗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2.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教学业绩卓著的副教授亦可申报。
3.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五年来,面向本科生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承担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0学时)。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校具有较大影响,并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学生评价优秀。
4.主持过省级以上教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自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教材。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奖励(排名前三)。
5.学术造诣高。主持或承担过多项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多,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出版多部科研专著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
6.注重教学梯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表彰名额及奖励办法
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每2年一次。每次拟评选表彰10名左右苏州大学教学名师。获得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的教师,授予“苏州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人。
在此基础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省级教学名师的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学校奖励人民币2万元/人;根据教育部关于评选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学校奖励人民币3万元/人(奖金税费自理)。
四、评选方法和步骤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2.学院(部)推荐。学院(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学院(部)评选、公示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部)副教授以上教师人数的2%比例,择优向学校推荐。
3.学校组织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负责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公布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表彰名单。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意见》(苏大教[2005]2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