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优秀青年学者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764

苏州大学优秀青年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培养、遴选和储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者,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工作职责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在相关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承担高质量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

2、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或博士后。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研究成果突出,有成为学术带头人的潜力。

第四条  学院(部)拟订遴选标准,按程序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审定。

第五条  学校为优秀青年学者提供协议年薪。年薪标准(税前)20-30万元,一人一议。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缴纳。

第六条  学校为新引进优秀青年学者提供学术启动经费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提供学术启动经费标准:人文社科一般为10万元、非实验性学科一般为20万元、实验性学科一般为40万元。学术启动经费的使用参照纵向项目中直接经费管理。

第七条  优秀青年学者在聘期内,可按学校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增列优秀青年学者为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校与优秀青年学者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期合同为三年。首聘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第的可续聘三年。首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第的,协议年薪可适当调整,增幅一般不超过20%

第十条  优秀青年学者在聘期内符合特聘教授条件的,可按规定和程序申请特聘教授岗位。在聘期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待第二个聘期满后转聘为普通教师岗位。在两个聘期内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对于优秀青年学者,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