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599

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青年教师的选拔和培养,保障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主要以本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平台,探索师资队伍培养的新方法,将教师聘用、培养与博士后考核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作为统招博士后,参照专任教师管理,在履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同时,须完成所聘学院(部)布置的教学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收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招收条件

符合学校当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条件,符合统招博士后招收条件,年龄在30岁及以下,身心健康。

第五条 招收程序

(一)学院(部)按新聘教师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审定;

(二)拟聘人选进入学校相应或相近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签订3年期限的《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第三章 职责与考核

第六条  学院(部)为每位师资博士后制订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一)完成约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二)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旁听2门相关学科的主干课程;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承担班主任工作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条 协议期满考核

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期满前2个月,填写《苏州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表》,由学院(部)组织专家组,就思想政治素质、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对考核合格的,经学校审定同意后,聘为苏州大学教师。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作为教师聘用,退站或出站后自主择业。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实行协议工资制,税前年薪标准为13-20万元,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9万元,学院(部)承担余下部分(须高于本单位讲师平均水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缴纳。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其他待遇按统招博士后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