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时间: 2017-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254

关于修订《苏州大学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苏大人〔201166号)部分内容做如下修订: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专职科研人员应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出国(境)要求

(一)人文社科类教师应聘正高级职务时,出国(境)要求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苏大人〔20116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6年起,自然科学类教师应聘正高级职务,须具有在国外连续12个月以上研修、访学、合作研究的经历。20141231日前已完成或已赴境外从事连续12个月以上研修、访学、合作研究的自然科学类教师,应聘正高级职务时,出国(境)要求仍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苏大人〔20116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校学科评议组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状况及当年度申报人员所在学科情况,按学科大类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各学科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标准,对各学院(部)推荐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学科研业绩和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在通过人选时,其赞成票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在学科组述职、答辩。

以上通知内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