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 2017-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1228

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学校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绩效导向作用。

(二)强化岗位管理,建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教学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切实提高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等三支队伍协调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绩效工资制度与学校现行校内分配制度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平稳过渡。学校实行一级分配与二级分配并存的体制,加大学校投入力度,提高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增强二级单位办学活力。


二、实施范围

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制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附属医院校编在职人员纳入附属医院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独立学院、出版社、教服集团以及其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校编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单位性质和自身特点,自行设计薪酬制度。


三、组织机构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成立学校、学院(部)和科研单位两级组织机构。

(一)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苏大人〔201243)。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

2.组织实施学校绩效工资工作。

3.审核各学院(部)、科研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4.负责考核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工作量完成情况。

5.负责拟定学校每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报学校审定。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并经相应决策程序形成正式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学院(部)、科研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

各学院(部)、科研单位成立各自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本单位教师基本工作量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工资工作。

3.负责考核本单位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

4.负责确定本单位每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

各学院(部)、科研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教师基本工作量实施办法须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并经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

根据省文件规定,绩效工资需在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基础上实施,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在职人员原由学校统一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住宅电话补贴、手机补贴、纪检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补贴和奖励、年度奖励、年度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福利、奖酬金、劳务费等一律归并,统一纳入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贴、医疗卫生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保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四是本次要实施的绩效工资。


五、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绩效工资分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精神,高层次人才协议年薪或专项岗位津贴等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可不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六、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两个项目组成。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根据142号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应按照属地原则,执行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1)。

教职工按江苏省岗位设置聘用的岗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符合江苏省岗位设置规定,同时受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按就高原则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专职辅导员在岗位设置时纳入教师系列岗位聘用,同时又确定了相应职员职级,可按就高原则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学校建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包括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关于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具体规定见《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附件1)。教职工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由学校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于未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学校按其工作量完成比例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学校每年预留全校绩效工资总量的8%~10%,统筹用于全校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其他各类评奖评优奖励、部门工作奖励等。

1.学院(部)、科研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来源

学院(部)、科研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核拨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年度奖励补贴、新增点奖励以及社会服务收益等四部分组成。

学校核拨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

学院(部)、科研单位全年超工作量为本单位全年实际工作量减去本单位教师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总和。学院(部)、科研单位全年超工作量业绩奖励按教学工作(含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两块分别核算超工作量业绩奖励,在每年年底分配时打包结算给学院(部)、科研单位。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业绩点核算办法见《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附件2)。每年年底学校根据当年度学校财政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度超工作量业绩奖励的发放水平。

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年度奖励补贴

按照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同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标准,学校对学院(部)、科研单位的管理队伍(含专职辅导员)和支撑队伍(含工勤技能人员)核拨30%

新增点奖励

学院(部)、科研单位的新增点奖励是指学校为鼓励各单位创建新的平台、基地和创新团队,对本年度新增的平台、基地和创新团队等实行一次性奖励。新增点奖励办法见《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新增点奖励暂行办法》(附件3)。

社会服务收益

学院(部)、科研单位的社会服务收益是指本单位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后,按学校社会服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划归本单位的收益部分。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学院(部)、科研单位每年度投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经费数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进行分配。


2.校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实行一级分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岗位系数见附表2,系数单价由学校在每年年底根据当年度财政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实际发放时,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的80%部分由学校按月预发给个人,20%部分和当年增长部分在年底打包核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分配。

3.实行一级分配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音乐学院实行一级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由学校按照其教职工所聘岗位,对照附表2确定的年度奖励岗位系数核拨给音乐学院,由音乐学院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发放。音乐学院教师产生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由学校核拨给音乐学院作为其发展基金,需由音乐学院编制支出预算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准后方可实施。

2)沙钢钢铁学院、能源学院实行一级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由学校按照其教职工所聘岗位,对照附表2确定的年度奖励岗位系数核拨给机电工程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产生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分别计入相应学院,由学院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进行分配。

3)纳米科学技术学院实行一级分配,根据试点学院薪酬管理办法,学院教职工已实行年薪制,不纳入本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4)阳澄湖校区(不含搬迁学院)在过渡期内实行一级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由学校按照其教职工所聘岗位,对照附表2确定的年度奖励岗位系数核拨给阳澄湖校区管委会,由校区管委会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对人事关系已转入相关学院的原阳澄湖校区教职工,由学校按其所聘岗位,对照附表2确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核拨给相关学院,由学院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进行分配。

5)其他实行一级分配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围绕特聘教授为核心组建的创新团队(由学校另行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由学校按照其教职工所聘岗位,对照附表2确定的年度奖励岗位系数核拨给人事关系所在学院(部)或进行单列。

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核拨给所在学院(部)的,由所在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进行分配,教师产生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也一并计入所在学院(部)。

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核拨给单列单位的,由单列单位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部分作为其单位发展基金,由单列单位编制支出预算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绩效工资实施中的有关规定

(一)绩效工资的计发年度为当年2月份至次年1月份。

(二)根据142号文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时,年限的计算包括未计算工龄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龄。

(三)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全额承担,年度奖励的岗位系数为12

(四)对符合江苏省岗位设置双肩挑条件,聘用在校部机关的双肩挑人员由学校按管理岗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在相应学院(部)、科研单位产生教学科研工作量,按所在学院(部)、科研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五)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中,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且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按就高原则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后,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保留其原标准。

(七)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岗至管理岗位以及调入人员中,暂未明确党政职级期间的绩效工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暂按其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科级标准执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科员标准执行,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办事员标准执行。

(八)学院(部)、科研单位工作人员中,经学校批准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其绩效工资待遇根据相关协议或学校批示精神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全额承担,按附表2标准核拨给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单位。

1.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期间;

2.援建拉萨师范专科学校、贵阳医学院、宿迁学院期间;

3.受聘国家基金委流动编制项目主任期间。


八、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具体情况的处理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待遇的,其规定休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受影响。女职工在请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病事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连续病假满20天不满1个月或当月累计病假满2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标准的二十四分之一;连续病假满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病假之日起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2.当月事假满5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标准的二十四分之一;连续事假满10天或当月累计事假满1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3.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因公病假外,原则上不再发放。

4.因患癌症、精神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予以照顾,不影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由学校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学院(部)、科研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访学和工作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由学校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学院(部)、科研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因私出国(境)在1个月以内的,参照事假发放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六)工作人员当月旷工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标准的二十四分之一;工作人员当月旷工2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七)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停发期间,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停发,学院(部)、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自主确定。

(九)工作人员在被停职审查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暂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停发。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九、附则

(一)本办法从20132月起施行,由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大委〔20041号)、《苏州大学2004年度校内分配实施办法》(苏大委〔2004 66号)、《苏州大学年度奖励业绩点考核办法》(苏大人〔2005117号)以及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原苏州校区校内分配办法终止执行。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后,提交学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