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本科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时间: 2020-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66




苏州大学


苏大教〔201772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本科校外教学实习

基地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本科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业经学校2017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920日    




苏州大学本科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和规范本科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在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条件

第一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应是国家机关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良好,在同类型单位中具备代表性或在行业领域内具备先进性。

第二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符合相应学科专业特点和时代特色有切实可行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应有专人负责,并有一支相对稳定、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四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具备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所需的设施及场地,拥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同时具备科研成果推广的条件,有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教学需求原则。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从满足本科教学需求出发,根据专业设置及课程教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基地建设规划。

第六条  动态发展原则。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部分条件较好、发展稳定的实习基地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部分实习基地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

第七条  分级建设原则。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实行学校、学院(部)二级管理,按校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和院(部)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  校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程序:

(一)学院(部)申请。学院(部)对拟建设的实习基地进行考察,与基地所在单位达成初步意向,填写《苏州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申请表》报学校教务部。

(二)学校论证。学校教务部对学院(部)提出的实习基地进行初审,对双方已有的合作基础、基地的建设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签订协议。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就双方合作的目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及合作年限等进行明确,协议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基地挂牌。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习基地可挂牌“苏州大学教学实习基地”(“苏州大学教学医院”等),实习基地牌由学校按照统一标准制作。

第九条  院(部)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程序: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单位进行考察,考察通过后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由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教务部作为职能部门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负责制定基地建设的规章制度,基地建设的审查论证等工作。学院(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定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实习计划,指导实习过程,进行实习总结等工作。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应有专人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学生教学实习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部定期组织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工作。每年下半年,学校启动校外重点教学实习基地的评选活动,对建设基础好,建设成效明显的基地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问题较为突出,建设成效不佳的基地,学校也将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基地并取消挂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实习基地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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