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8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8年9月30日
苏州大学一流本科专业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方案》(苏大教〔2018〕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校内劳务及奖励等方面。
第三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一般由专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收入预算指学校提供的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和引导各立项专业积极争取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支出预算包括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校内劳务及奖励等。
1.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支出用于培养立项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引进专业教师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引进专业教师安家费等;
2.课程教材资源开发支出用于立项专业的现有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制作与共享发生的费用,包括视频摄制费、校外优质课程资源引进费、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等;
3.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用于改善立项专业的本科生实验实训基地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维修维护费、专用设备及专用材料购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校外仪器设备租用费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等;
4.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支出用于提升立项专业的本科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所发生的实验实践、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印刷费、摄制费、租车费、差旅费、外聘人员指导费、竞赛报名注册费、资料费、加工制作费、场地租借费、获奖奖励等;
5.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支出用于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立项专业的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联合培养本科生、共建一流专业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外国专家来华的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工作酬金(补贴)等;
6.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支出是指为提高立项专业的本科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改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会议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专业认证费等;
7.校内劳务及奖励支出是指为项目建设付出本职工作以外劳动的本校教职工劳务和学生劳务,取得教育教学方面突破性成果的奖励,根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对立项专业的激励费用。包括《苏州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苏大财〔2017〕7号)中的各类劳务和批准设立的新增劳务,在国家级专业、课程、名师、教学团队、教学成果奖等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的奖励等。
第七条校内外人员的劳务发放标准按照《苏州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苏大财〔2017〕7号)执行。新增劳务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奖励标准按照《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苏大委〔2013〕48号)执行。激励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据实编制。
第八条专业建设所需的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外国专家工作酬金(补贴)、外聘人员指导费、校内劳务、奖励及激励等支出预算不得超过总支出预算的30%,其中对立项专业的激励费不得超过总支出预算的5%。
第九条立项专业应按照专业建设目标任务及收入预算,围绕专业建设预期绩效目标科学编制分年度预算,科学安排使用计划和结余资金使用期限。
第十条项目预算报教务部、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预算一经核定,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间,确因建设需要而调整预算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调整。立项专业所在学院(部)在预算规定范围内提出调整方案,报教务部、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项目建设期内的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立项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使用专项资金,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畴办理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立项专业应加强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立项资金不得再拆分多个子项目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立项专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外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立项专业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立项项目采购耗材物资原则上应通过学校集中采购系统购买,并建立健全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学校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出国及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学校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建设期内的年度结存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立项专业建设期满或因故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教务部书面通知财务处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且建设成效突出的立项专业,经学校认定后,可延期使用结余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使用用途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课程教材资源等,应积极予以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实行中期考核与结项验收制度,强化过程管理。教务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立项申报书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管理、严格程序。教务部负责专业建设的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处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重点审计;立项专业应当在校内公开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调整、项目组人员构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专业,学校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视建设成效确定奖励额度,在年终随绩效下拨至立项专业所在学院(部)的奖(福)利基金账户。专业建设成效差,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专业,学校收回已发放的激励金和剩余的建设经费,并问责立项专业的项目负责人、学院(部)主要领导。
第二十四条立项专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套取、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立项专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财务报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立项专业自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安排的其他渠道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分年预算表
苏州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分年预算表
学院(部)名称(公章): 立项专业名称: 年度: 本年度申请额度: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金额 | 说明 |
一、教师发展与团队建设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的教师进修费、培训费、引进专业教师安家费等。其中安家费按照人力资源处规定的标准发放,不重复补贴 | |
二、课程建设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的相关课程视频摄制费、课程资源引进费、系统开发费等,需提供相关建设合作合同 | |
三、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本科生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所需的专用设备与专用材料购置费、租用费;仪器设备维护、升级改造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实验材料费等 | |
四、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的图书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教材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版面费、资料费、印刷费;专业认证费等 | |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发生的国内差旅、市内交通和租车费用;立项专业主办会议的费用及立项专业成员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的费用;立项专业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交流的费用等 | |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需要支付外单位(含我校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制作、计算分析费等 | |
七、学生科研训练费用 | 包括立项专业本科生参加各类科研训练活动所产生的报名费、注册费、场地租借费及其他活动有关支出 | |
八、劳务酬金/奖励/激励费用,其中: | 包括立项专业建设需要支付校外专家的咨询费及劳务费、外国专家工作酬金(补贴)、外聘人员指导费、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劳务费、批准设立的新增劳务费、各类奖励及激励费等 | |
1.校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 按照苏大财〔2017〕7号规定标准执行 | |
2.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劳务费 | 按照苏大财〔2017〕7号规定标准执行 | |
3.新增劳务费 | 需经人力资源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填报 | |
4.各类奖励 | 包括学生获奖、教学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奖励等 | |
5.激励费 | 不超过当年预算的5% |
专业负责人(签名): 学院(部)负责人(签名):
教务部负责人(签名): 财务处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