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20-09-19  作者:   浏览次数: 1464




苏 州 大 学



苏大学〔201966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业经学校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125日    

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苏州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

(二)将传染病病原体、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枪支、弹药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金额不满人民币1000元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窃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盗窃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档案等保密文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诈骗、敲诈、勒索或团伙盗窃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泄露国家机密文件、欺骗组织、包庇犯罪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国家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商业活动中,未经允许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宣传材料上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院(部)、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相关考试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累计两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三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时者(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 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将校徽或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变造公章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获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九)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等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十一)使用学校的宿舍、教室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法律的,处理如下: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暴恐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持有、复制、传播、贩卖暴恐音像制品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收集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部、保卫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定性;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出具拟处分意见,并作出拟处分告知书;学院(部)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分告知书送达情况记录表需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依据本规定相关内容,对学生作出相应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部)讨论决定,按相关程序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向学生管理部门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定性,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将处分决定书交给学院(部),并由学院(部)送达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处分决定生效。处分决定书送达情况记录表需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拟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由两位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的,以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处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六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期满后,经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可以根据学生的表现,按程序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学生。期满后,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学院(部)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及学生所在相关单位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学生违纪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苏大学〔201748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1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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