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
时间: 2020-09-19  作者:   浏览次数: 1641




苏州大学


苏大学〔201753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626日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奖助学金的评定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由奖励类项目和资助类项目组成。

奖励类项目分为奖学金和荣誉。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荣誉包括:综合奖和专项奖。

资助类项目分为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捐赠类助学金;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包括:本科生爱心互助基金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少数民族专项补助;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四条  学校成立“苏州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部)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务老师、专业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本科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捐赠类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是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各捐赠类奖学金协议具体设定,根据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四)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用于激励我校农林、师范专业和基地班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综合发展。专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五)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班级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六)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自主创业及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激励和引导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七)励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生须有记载36小时以上的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劳动的证明材料。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  荣誉实施办法

(一)综合奖: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获得学习优秀奖或创新创业奖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同时获得任意一项专项奖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专项奖: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勤勉励志、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领域表现突出者以及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九条  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捐赠类助学金:捐赠类助学金是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助学金。捐赠类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捐赠类助学金协议具体设定,按照捐赠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学费减免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免额度从每人每年1000元至4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本科生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因突发事件和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至100000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家庭遭受灾害、变故或本人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少数民族专项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至1000元不等。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为缓解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压力,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自力更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具体实施办法由《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中,除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外,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及媒体等部门单位的共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苏大学〔2014100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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