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
时间: 2020-09-19  作者:   浏览次数: 3231




苏州大学


苏大学〔201752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业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626日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

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资格:

(一)苏州大学在籍在册的二年级以上本科生;

(二)德育测评成绩合格;

(三)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C级以上(其中体育保健班学生体育课程通过),百分制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1.0以上可申请综合奖;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D级以上,百分制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1.0以上方可申请其他奖项;

(四)有记载18小时以上的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评奖当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

2.延长学年者;

3.当学年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处分未解除者;

4.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者。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刻苦、积极进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评定。

(三)捐赠类奖学金

苏州大学捐赠类奖学金是指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在学校捐资助学设立的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分校、院(部)两级。

苏州大学校级捐赠类奖学金评定办法须符合各捐赠类奖学金的捐赠协议或者学校相关规定。

院(部)级捐赠类奖学金由学院(部)负责管理,并须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奖学金名称;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4.评定和颁奖时间;5.荣誉证书制作、奖学金发放。

(四)专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农林师范专业、基地班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综合发展者。

(五)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班级学生中成绩优秀者。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发放奖学金时扣除专业奖学金金额。奖学金按照教务部提供的GPA排名评定。

(六)创新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自主创业及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奖学金按照获奖及论文或专利的层次和等级综合评定。

(七)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优良者。参评学生须有记载36小时以上的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奖学金按照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荣誉种类:

本科生荣誉分为:综合奖、专项奖。

(一)综合奖: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获得学习优秀奖或创新创业奖中二等奖以上,同时获得任意一项专项奖者。

(二)专项奖

 1.精神文明奖:用于奖励在校内外抢险救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或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其它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事迹者;

 2.勤勉励志奖:用于奖励因家庭经济困难或身处逆境但自强自立、成绩突出者;

 3.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学生骨干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4.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级或市级以上级别的体育、文艺等比赛中团体或个人获得二等奖、银奖或第二名以上荣誉者;

 5.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少数民族学生中的品学兼优者。

各专项荣誉评定中,各学院(部)可在学校划拨的名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各类专项荣誉的人数。不同类别的专项奖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五条  奖学金及荣誉获奖比例和金额

类 别

等 级

比 例

(人数)

标 准

(元/·年)

备 注

国家奖学金



8000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捐赠类奖学金

根据捐赠协议设定

协议设定

根据捐赠协议设定


专业奖学金



500


学习优秀奖学金

特等

4%

1500

农林师范专业和基地班学生含平时已发的专业奖学金500

一等

9%

1000

二等

13%

750

创新创业奖学金

特等

1.5%

1500

附获奖证明
复印件

一等

2%

1000

二等

2.5%

750

励志奖学金

一等

2%

1500


二等

2%

1000


三等

3%

750


综合奖

——

15%

荣誉奖励


专项奖

精神文明奖

20%,其中社会工作奖不超过6%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勤勉励志奖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社会工作奖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文体活动奖

荣誉奖励

附获奖证明复印件

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评定办法及程序

(一)评定办法

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具体评定工作。

(二)评定程序

 1.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

 2.各学院(部)按照年级、专业(或专业大类)对学生进行测评;

 3.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或证明原件以及完成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

 4.各学院(部)进行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工作,初步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名单和公示材料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或各学院(部)反映;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5.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无误后报送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正式获奖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6.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部)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工作;

 7.凡在奖学金及荣誉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资格;如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收回其当年相关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对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书院制学院专项奖计划单列其他奖学金及荣誉以学生所在学院(部)为单位参评。

第八条  在奖学金及荣誉评定过程中,符合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奖学金不可兼得,学校将择高向获奖者发放奖助学金。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德育和学业测评细则

附件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德育和学业测评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德育测评

(一)德育测评内容

德育内容包括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日常行为三个方面:

1.思想道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备爱国主义思想和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遵纪守法:

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法制观念强,坚决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3.日常行为:

  珍惜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物和公共设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为人正直,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生活俭朴,厉行节约。

  (二)德育测评方法

1.学生对照德育测评的三项内容对过去一学年进行自我小结;

2.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导师)、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根据有关材料和现实表现,对每位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3.各学院(部)分管领导、辅导员在倾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每位学生的测评结果;

 4.学生如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恶意拖欠学费、制造虚假履历、逃避兵役、网上传播谣言等严重失信行为,该生德育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三条  学业测评

学业测评由五级评分制课程和百分制课程组成。

(一)五级评分制课程

五级评分制课程包括公共体育类、思想政治类、军事类、职业生涯规划类和全校性公共选修类等课程,等级依次为ABCDF

(二)课程学分绩点

除上述五级评分制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考核成绩,并转换为对应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4-3×(100-X)2/1600(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之前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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